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84號聲請人甲○○即收養人18號7.聲請人丙○○即被收養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收養丙○○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丙○○(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如附件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健康檢查報告、戶籍謄本、被收養人財產證明等證物為證,復經被收養人生母 溫邱双妹 (生父乙○○已歿)於本院98年11月26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自應予認可。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