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09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6年7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清償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7月28日至126年7月27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並於86年7月25日簽立「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⑴1,850,000元、⑵500,000元,嗣於93年5月27日簽訂「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活用綜合型房屋借款/新自由年貸借款增補合約」,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如相對人違約或逾期未繳款時則依契約加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倘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分別自⑴97年7月9日、⑵97年5月1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⑴569,376元、⑵415,65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前述約定,上開二筆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活用綜合型房屋借款/新自由年貸借款增補合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欠款紀錄及繳款紀錄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7年9月11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0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456│林│││966.63│10000分之50││├─┼───┼────┼────┼────┼────────┼─┼──┼──┼───────┼──────┼───────┤│2│新竹市○○○○段││458│建│││8,218.02│10000分之50││├─┼───┼────┼────┼────┼────────┼─┼──┼──┼───────┼──────┼───────┤│3│新竹市○○○○段││459│林│││284.68│10000分之5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0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5│新竹市○○路│新竹市南│住家用、│7│││││││││││7│陽台│1│平│全部│共用部分:│││9│1050巷54號4│湖段458│鋼筋混凝│5│││││││││││5││0│方││南湖段594│││2│樓│地號│土造、5│‧│││││││││││‧││‧│公││、737建號││││││層│3│││││││││││3││6│尺││;權利範圍│││││││0│││││││││││0││8│││:10分之1│││││││││││││││││││││││、22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