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0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9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及第三人丙○○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存續期間自94年11月28日至144年11月27日止,利息、債務清償日期、遲延利息、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第三人丙○○並於94年11月29日邀同相對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1,65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第三人丙○○自97年5月29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共欠本金1,616,04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聲請人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變動表、帳務明細、貸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及債務人丙○○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7年9月7日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0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162│建│││116.00│4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0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市建功二│新竹市光│住家用、│7│││││││││││7││││全部││││3│路56巷8號2樓│復段162│加強磚造│4│││││││││││4││││││││0││地號│、4層│‧│││││││││││‧││││││││││││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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