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5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擴張起訴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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