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92號上訴人 王德松 被上訴人 張登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