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7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丙○○
樓、5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每月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