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14號

原告 陳翔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羅崔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