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222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涵羿
蔡忠旂 即蔡明輝之繼承人
蔡忠軒 即蔡明輝之繼承人
蔡忠穎 即蔡明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22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9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碧雀
書記官林政良
通譯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明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75,486元,及其中新臺幣73,685元,自民國111年7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5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明輝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 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