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7號原告 吳中生 被告 楊柏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3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趙伯雄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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