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23號上訴人 邵麗娥 被上訴人 游張桂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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