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號原告 許鳳蘭 即旺宏商行訴訟代理人 邱克銓 被告 傅仰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法院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