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號原告 許鳳蘭 即旺宏商行訴訟代理人 邱克銓 被告 傅仰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4年9月1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