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53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宗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5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