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003號債權人 陳文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世貴 、 劉小螢 、 劉梅玉 、 劉滿玉 、 劉秀美 、 劉張園 、 劉世憲 、 劉淑貞 、 劉淑美 、 劉淑華 、 劉月妹 、 曾福財 、 曾昭銘 、 羅仁宏 、 羅仁福 、 羅小鈴 、 羅兆隆 、 郭羅美娥 、羅美華、 羅美渶 、 劉坤鍚 、 劉坤漢 、蔡 劉玉琴 、 劉品秀 、 劉玉玲 、劉又嘉、 吳佳霖 、 吳秉璋 、 葉盛坤 、 葉德宗 、 葉德乾 、 葉美琴 、曾靜枝(即 曾阿明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曾阿明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曾阿明之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曾阿明之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曾阿明之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五、請提出本院100年度壢簡字第848號更正裁定(債務人羅小鈴姓名有誤)。
六、請提出本院100年度壢簡字第849號更正裁定(債務人羅小鈴(附表)、曾昭銘、劉坤鍚姓名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