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85號原告 林慶華 被告 陳錦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6號詐欺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林怡伸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