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211號原告 陳昱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獻林 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5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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