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7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徐卉楹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6,779元,應繳裁判
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