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7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徐卉楹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6,779元,應繳裁判
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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