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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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小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勝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而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
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
證據。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之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條及第441條各有規定。又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5亦有明文。而查上訴人上訴狀內均未表明前述應記載
事項,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而查本件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元,如對該金額聲明不
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上訴狀表明前述第441條所定關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並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應說明。上訴
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
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及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事項,並
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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