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2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國敦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國敦公司)之清算人,前向鈞院呈報就任國敦公司之清算人,業經鈞院94年度司字第73號備查在案,並經鈞院95年度司字第52號准予展延清算期間,因國敦公司尚有稅款未結清及訴訟繫屬中,無法於前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請准展期清算等語。
二、按無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股東選任之清算人,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公司法第82條但書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國敦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4年度司字第73號備查在案(原呈報就任日期為94年3月21日,後更正就任日期為94年4月28日),並經本院94年度司字第
212號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5年3月20日止,及本院95年度司字第52號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5年9月20日止,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於95年9月28日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繫屬本院95年度司字第190號審理中,復於同年10月2日向本院聲報其已於95年9月18日經股東會決議解任其擔任國敦公司清算人乙職,其並於同日出具同意書聲明願自95年9月20日起解任,亦有本院95年度司字第190號影卷可參(有聲請人提出聲報狀、股東會議事錄及同意書附於該卷宗可證),則依首開規定,聲請人自95年9月18日起已解任國敦公司之清算人職務,其復於96年10月23日為本件展延清算期間之聲請,顯然與法文明定展期清算之聲請人須為「清算人」之要件不合。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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