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盈璋受刑人陳柏豪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盈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盈璋因受刑人即被告陳柏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陳柏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出具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15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及居所,合法傳喚被告到案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2744號案件之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