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0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代理人 何征吉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檢○○○區○○段480、481地號(重劃前○○○區○○段○○○○號)土地異動索引,並敘明相對人所有權權利範圍、設定暨聲請拍賣權利範圍。」,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