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4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永明莊長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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