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 陳昊詣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複代理人 郭庭妤 律師(112.7.7具狀解除委任)被告 林育陞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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