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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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騰隆
鍾廷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正雄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異,故於分割遺產之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陳招治 之遺產,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共計新臺幣(下同)11
7萬2,596元,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1/6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9萬5,43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之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3,15
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