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原告 鍾正雄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鍾廷福 等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共計新臺幣(下同)117萬2,596元,再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1/6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9萬5,4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