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小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小字第39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湯義雄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
原告或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
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4日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08年9月3日死亡,有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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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提起訴訟,起訴自不合法,且無
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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