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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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六六八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丙○○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免為被告之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院九十七年度訴緝字第四十七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六八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六三六九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六九六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七年刑保字第一九八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甲○玲弗九十八執更字第五五二號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通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板檢慎木九十八執助二○○七字第六六二三三號拘提被告未獲無法代執行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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