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043號債權人 曾坤土 債務人 詹舒虹 債務人 郭沛宸 債務人 詹語心
一、㈠債務人詹舒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元。㈡債務人郭沛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元。
㈢債務人詹語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元。
㈣前三項所命之給付,如其中一項債務人已為給付,他項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本件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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