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原告 洪士鈞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鄭洪玉崑 等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6萬1,278元。
理由
一、原告前依本院民國107年5月21日裁定暫依備位聲明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9萬9,952元,原告現已查報先位聲明所涉股份價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9,989萬9,305元,則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66萬1,230元,扣除已繳之79萬9,952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86萬1,27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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