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29號上訴人 王美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秀美范曉雲范曉平范曉明 、范曉峰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44,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4,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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