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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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0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念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哇浬斯國際有限公司、周傑、中華文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楊繼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周傑、楊繼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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