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交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見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已於民國99年9月13日死亡,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醫院大林分院死亡證明書、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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