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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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70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及1年1月確定,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9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88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1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1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7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另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31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1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35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7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其於97年4月2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9月16日以法矯字第099904076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1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133號函檢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