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84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彭全曄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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