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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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所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可資參照。經查,原告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惟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分為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八0一號案件,由管轄之第一審獨任法官審理結果,業已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宣告辯論終結,並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許宣判在案,迄今檢察官尚未提起上訴,有本院上開刑事案卷可參,是則,原告既係在本件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明,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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