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31號原告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231,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8,11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715,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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