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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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27號上訴人甲○○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有國 94年度訴字第3227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柒萬玖千柒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