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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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0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賜真被告石明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47
1、472號、10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賜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石明彥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3月19日訊問被告後諭知以新臺幣30,000元交保,由具保人王賜真於同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復經本院請警拘提,且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及具保人亦未到庭,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9月12日投檢原平
101助197字第15917號拘提未獲函文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陳玟珍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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