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82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8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20號原告靖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
和解筆錄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二○號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00820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午時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邱政強書記官楊曜嘉通譯王怡慧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到被告訴訟代理人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交關係人閱讀)無異議(或認確無誤)簽名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訴訟代理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書記官受命法官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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