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29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林素釵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237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張林素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簽單叁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供人簽賭財物,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影響正常之社會經濟活動,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經營期間、經營規模、所獲利益,另考量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謝志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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