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8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芳騰
吳淑惠 郭惠貞 劉維翰 王 許招治 吳英華 劉 張由美 劉庸麟 胡宏發 馬傲英 馬憶芬 馬文龍 吳 劉春美 前列十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志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因99年度訴字第2589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參本院卷第158頁),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編│被告│占用房屋│訴訟標的│第二審│││號│││金額│裁判費││├─┼────┼─────────┼────┼─────┤│1│李芳騰│臺北市○○區○○街│166萬│2萬6151元││││吳淑惠│16巷13弄9號3樓││││├─┼────┼─────────┼────┼─────┤││2│郭惠貞│臺北市○○區○○街│166萬│2萬6151元││││劉維翰│16巷13弄9號4樓│││├─┼────┼─────────┼────┼─────┤││3│王許招治│臺北市○○區○○街│166萬│2萬6151元││││吳英華│16巷13弄9號5樓││││├─┼────┼─────────┼────┼─────┤│4│劉張由美│臺北市○○區○○街│166萬│2萬6151元││││劉庸麟│16巷13弄9號6樓││││├─┼────┼─────────┼────┼─────┤││5│胡宏發│臺北市○○區○○街│167萬│2萬6299元││││16巷13弄11號2樓││││├─┼────┼─────────┼────┼─────┤││6│馬傲英│臺北市○○區○○街│167萬│2萬6299元││││馬憶芬│16巷13弄11號3樓│││││馬文龍│││││├─┼────┼─────────┼────┼─────┤││7│吳劉春美│臺北市○○區○○街│167萬│2萬6299元│││││16巷13弄11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