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 陳姿蒨
陳星宇 賴苑羽 賴俊伊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銘林建聲 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叁仟陸佰零陸元(計算式:419,856+419,856+158,387+83,704+419,856+419,856+158,387+83,704=2,163,60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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