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11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劉德明 債務人 林敬凱 (原名: 林榮富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陸萬零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
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每日按本金餘額照當日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每日按當日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一百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玖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