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86號原告 蔡秀枝 訴訟代理人 黃劍雄 被告 凌鳳華 訴訟代理人 黃宇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其於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108年1月2日後就診之全部病歷。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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