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861號聲請人 鄧益明
鄧美雲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鄧丞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代理人 鄧承凱 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名,蓋代理人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並註明為鄧益明、鄧美雲之代理人。(檢附聲請狀影本1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