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857號聲請人 梁焱
梁翔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㈡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名、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
書之印鑑章相符),並註明為梁焱、梁翔之代理人。(檢附聲請狀影本1件)㈢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如前已提出,毋庸再提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