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9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益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益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益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09年3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受刑人廖益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66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