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2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五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按其信用卡約定條款所定,違約金之計收逾五期之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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