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交附民上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22號上訴人 詹鈞皓 被上訴人 羅賢岳 上列被上訴人羅賢岳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625號),經上訴人詹鈞皓於原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被訴此部分犯行經判決無罪而駁回上訴人之訴,經上訴人上訴本院後,刑事部分經本院改判被上訴人有罪,而民事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