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詹鈞皓 被告 羅賢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羅賢岳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交易更字第2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唐振鐙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