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4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正雄於民國102年05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7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5月29日起至民國107年05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5日止累計142,405元正未給付,其中131,252元為本金;9,701元為利息;1,45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正雄於民國101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8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5日止累計51,129元正未給付,其中47,444元為本金;2,701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正雄於民國100年0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6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9月29日起至民國105年09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5日止累計167,494元正未給付,其中159,926元為本金;6,584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74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正雄│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12%│││131252││5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吳正雄│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37%│││47444││5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吳正雄│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99%│││159926││5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